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翠華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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