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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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勝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勝程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勝程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罪名欄「傷害」應更正為「竊盜」等字),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367號判處拘役50日、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315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判處拘役60日、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傷害││││││├────────┼──────────┼──────────┼──────────┤││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7月14日│106年09月02日│106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8884等號│6年度偵字第8884等號│7年度撤緩偵字第5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6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67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26日│107年03月26日│107年07月1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6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67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15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08日│107年05月08日│107年08月09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2166號│7年度執字第2166號│7年度執字第3746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4月05日│107年04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2919號│7年度偵字第291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08日│107年08月0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判決││││││├────┼──────────┼──────────┼──────────┤││判決│107年08月31日│107年08月31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4119號│7年度執字第4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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