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請求塗銷二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中潮登字第905012號所登記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舊臺幣15,000元,算換成現行通用貨幣為新臺幣(下同)0.375元(舊臺幣與新臺幣之兌換比例為40,000元比1元),另潮登字第002811號所登記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之規定,計算其數項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並合併計算之。是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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