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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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88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朝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柒佰柒拾參元之遲延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