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22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下午2時47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被告之清償明細及減縮聲明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