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2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下午2時47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被告之清償明細及減縮聲明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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