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 許金 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精基實業有│華南商業銀│105年4月30日│8,190元│KD0000000││││限公司許│行中和分行│││││││秀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