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周子庭 被告 郭宏才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提出106年3月14日估價單所載修復至不漏水暫估修繕費為新臺幣80,000元,故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