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233號
被   告  蕭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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