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2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巷○○
號2樓,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