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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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青山鎮一期一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為丞 代理人 房嘉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惠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門龍玟│玉山商業銀│103年1月20日│44,283元│BA0000000│││││行埔墘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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