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95號
原   告  竇啟光
被   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晉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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