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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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 呂淑玲
劉坤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健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賴健安、苗栗縣苑裡鎮公所應連帶賠償原告呂淑玲新臺幣(下同)525,362元;第2項請求被告賴健安、苗栗縣苑裡鎮公所應連帶賠償原告劉坤松4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570,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二、被告賴健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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