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61號聲請人 洪俊傑 相對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1年9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即資方)同意於111年9月23日前給付聲請人(即勞方)新臺幣(下同)427,69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9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但相對人未履行,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9月27日函及同年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電話紀錄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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