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4,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