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熊俊年
周惠瑛
一、債務人熊俊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惠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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