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享」壹台、「大舞台」壹台、「金龍鳳」壹台、「 瑪莉 大戰」壹台及「新象王」貳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六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