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調解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聲請人 郭文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垣工程有限公司間就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307,921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07,921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