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04號聲請人榮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錦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蒙鈞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擔保金之提存。惟該案業已執行終結,是聲請人茲檢具相關文件,懇請鈞院准聲請人取回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以民國96年1月9日96年度裁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經本院以100年1月19日99年裁全聲字第40號裁定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在案。聲請人雖稱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執行終結,惟仍須待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確實收受催告行使權利函而未行使,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為確認相對人是否確實收受催告函,本院於104年3月
5日以苗院平民有4103司聲204字第06470號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確實收受催告行使權利函文之回執。聲請人於104年3月11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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