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346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陳鵬文 被告 嚴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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