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63號聲請人 涂翊軒
涂雅茹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涂德雲
劉幸宜 聲請人 涂芮鈞
玫瑰52號法定代理人 涂檍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涂傅廷英 於民國101年1月29日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苗栗市嘉新里22鄰 昭德 9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涂傅廷英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涂傅廷英於101年1月29日死亡,其生前與與配偶 涂東盛育 有3名子女 涂琇玲 、涂德雲、涂檍婷,並共同收養 涂鼎雲 為養子,另聲請人涂翊軒、涂雅茹為被繼承人長子涂德雲之子女,聲請人涂芮鈞為被繼承人次女 涂檍楟 之子,即聲請人涂翊軒、涂雅茹、涂芮鈞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外孫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涂德雲、涂鼎雲、涂檍楟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63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長女涂琇玲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涂翊軒、涂雅茹、涂芮鈞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涂翊軒、涂雅茹、涂芮鈞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