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2+1)*34*10=4,420)。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8月1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提出依先前協商成立還款之證明(包括協商成立後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8月16日起至97年8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提出受扶養人 戴啟標 及 戴詩珊 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證明文件(即其是否皆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併提出戴詩珊國稅局財產、95暨96年度所得清單。
六、說明受扶養人 戴詩純 是否仍在學及有無工讀收入,提出其國稅局財產、95暨96年度所得清單;併提出 戴郁峻 之國稅局財產清單。
七、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八、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九、提出符合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