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4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鄔穎芯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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