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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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 蘇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葉建成 於民國99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葉建成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99年9月9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葉建成迄今尚有3,960,000元之票款未依約清償,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蘇敏男,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8月18日通知相對人蘇敏男、債務人葉建成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蘇敏男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 牛運堀 ││513-43│建│74│全部│蘇敏男│└──┴───┴────┴────┴────┴────────┴─┴─────────┴──────┴──────┘┌────────────────────────────────────────────────────────────────┐│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203│文林路87巷3號│牛運堀段513-43│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3.17、二││全部│蘇敏男││││││地號│凝土造、3層│層:46.3、三層:│││││││││││46.3,合計:13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