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訴人 蘇奕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上訴人 劉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泰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