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訴人 蘇奕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上訴人 劉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