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157號上訴人 楊萬柏 (IBEJOHNIKECHUKWU)訴訟代理人 袁岳衡 律師被上訴人詹謹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