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許傳授 被告 辛郭秋音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400元(即門牌號碼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92-9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