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事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澎湖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國教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長華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6日所為之99年度家催字第7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原記載被繼承人張長華之死亡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應更正為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