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東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交簡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張東孝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態度尚佳,原審因之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再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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