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政雄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偵字13387號、99年度聲沒字第5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無線針孔監視器壹組(內含無線針孔發射鏡頭、碟型接收器、AV線組及電源器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政雄所犯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無線針孔監視器1組(內含無線針孔發射鏡頭、碟型接收器、AV線組及電源器各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應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2505號卷宗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無線針孔監視器1組(內含無線針孔發射鏡頭、碟型接收器、AV線組及電源器各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