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趙宜萍 被告 劉琦偉
蒲子傑 楊淑雅 陳宏益 林祐緯 陳柏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287、2301、2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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