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汝蓮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3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