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暐峰
法定代理人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裁
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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