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暐峰
法定代理人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裁
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