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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