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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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詩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詩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詩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92號、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8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