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 彭木杉 相對人 黃秉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秉逸於民國102年9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2年12月2日,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即抵押債務人 黃連生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及票據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黃秉逸與黃連生於000年0月0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並於同日共同簽發面額為同額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詎前開債務屆期後遲未清償,計尚欠本金18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9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二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心鄉│二重││1077│養│00│12│50.05│18分之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5│彰化縣埔心鄉瑤│彰化縣埔心鄉二│3層鋼筋混凝土│1層,39.98;2層,57.33││全部│││││鳳路三段577號│重段1077地號│造農舍│;3層,57.33;騎樓14.3││││││││││5;合計,16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