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命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1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聲請人嗣雖於同年6月3日具狀陳稱本院的規費繳款單因寄存送達致領取時逾期無法繳款,請求本院寄送可繳費的繳款單等語。經本院依聲請人請求再次寄送繳費期限至113年6月13日之繳款單,本院書記官並於繳費期限屆至前之113年6月11日及12日二次依聲請人書狀所載行動電話聯繫通知聲請人繳費,然均無人接聽,上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2件、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53頁)。是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鄭煜霖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