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
丁○○戊○○甲○○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三一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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