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85號上訴人 葉隆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賴翰立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8,183元(計算式:〈173+28+65+2,070+266+3,518+4,305+5,635+144〉×33,700×1/157=3,47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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