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023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再按同一案件(內容相同之事實),僅能為一次司法機關審理之客體,又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產生既判力,用以揭示行為人就同一事件僅受一次之處罰,此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亦稱「一罪不兩罰」原則,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亦應予以準用,惟因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並無諭知免訴之規定,於此情形,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抗字第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異議人甲○○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交通事件裁決處分,前均已分別向本院聲明異議,而均經本院裁定駁回異議,部分案件經提起抗告後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駁回抗告等情,均整理如附表所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得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1391至1397號卷宗核閱屬實,是異議人就上開裁處重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均予以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編號│交通事件裁決處分文號│承審法院/案號/審理結果│抗告法院/案號/審理結果││││││├──┼──────────┼─────────────────┼─────────────────┤│1│96年8月7日高市府交裁│⒈本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280/抗告駁回│││字第裁32-B00000000號│⒉本院/98交聲733/異議駁回(逾期│││││抗告亦駁回)│││││⒊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⒋本院/98交聲3072/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4/抗告駁回││││⒌本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駁回│⒊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2│96年7月3日高市府交裁│⒈本院/97交聲946/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8/抗告駁回│││字第裁32-B00000000號│⒉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⒊本院/98交聲3073/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5/抗告駁回││││⒋本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駁回│⒊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3│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⒈本院/98交聲864/異議駁回(逾期││││裁字第裁00-000000號│抗告亦駁回)││││(異議人誤載案號為北│⒉本院/98交聲1094/異議駁回││││811240)│⒊本院/98交聲3074/異議駁回│⒈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6/抗告駁回││││⒋本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9交抗0000-0000/抗│││││告駁回│├──┼──────────┼─────────────────┼─────────────────┤│4│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⒈本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裁字第裁00-000000號│⒉本院/98交聲865/異議駁回(逾期││││(異議人誤載案號為北│抗告亦駁回)││││916270)│⒊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⒋本院/98交聲3075/異議駁回│⒈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7/抗告駁回││││⒌本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5│92年12月12日高市府交│⒈本院/97交聲947/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7/抗告駁回│││裁字第裁32-BH0000000│⒉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號│議駁回│││││⒊本院/98交聲3076/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8/抗告駁回││││⒋本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駁回│⒊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6│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⒈本院/97交聲948/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50/抗告駁回│││裁字第裁BD0000000號│⒉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⒊本院/98交聲3077/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9/抗告駁回││││⒋本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駁回│⒊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7│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⒈本院/97交聲949/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9/抗告駁回│││裁字第裁B00000000號│⒉本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⒊本院/98交聲3078/異議駁回│⒉高雄高分院/98交抗890/抗告駁回││││⒋本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駁回│⒊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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