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戴柔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6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2
0206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