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張中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慶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要旨參照)。準此,倘抵押債權尚未屆清償期,自無從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101號裁定、108年度非抗字第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依卷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債務清償日期並未記載,而聲請人亦陳稱兩造就抵押債務並未約定清償期,但已通知相對人應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前清償完畢等情,亦有存證信函可憑,惟前開清償日期尚未屆至,自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之抵押權實行要件不符。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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