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4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41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農保事件,對於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41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