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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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債務人 蔡佩凌 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件:
1、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回覆書書(紅色聯單)。
2、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並請詳加說明所列每月支出25,000元部分,聲請人個人必要基本生活費若干?受扶養人3人每人必要之生活費各若干?
3、提出配偶 許曜豐 之財產資料及 許耀豐 父母之戶籍謄本,並應提出許曜豐確有罹病無法工作之證明。
4、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及每月薪資明細。聲請人如否有其他兼職,亦請一併說明兼職工作內容、薪資數額、工作期間、雇主或公司全稱及其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
5、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提出目前薪資存入帳戶存摺自102年11月迄今之薪資入帳戶明細資料,全部存摺均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04年11月2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8、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許曜豐、 許芸嬿 、 許金龍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9、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