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光女子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光女子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光女子高級中學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53年5月15日教二字第32012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12頁第40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業經第15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其中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及第13條補充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因涉及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變更,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光女子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
┌───────────┬────────────┐│現行組織章程│修正後之組織章程│├───────────┼────────────┤│臺南市私立德光女子高│臺南市德光高級中學董││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事會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私立德光女│本會定名為德光高級中││子高級中學董事會(以下│學董事會(以下簡稱本││簡稱本會)│會)││││├───────────┼────────────┤│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創辦私立德光女│本會以創辦德光高級中││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以下簡稱本校)並謀││本校)並謀其發展為目│其發展為目。││的。││├───────────┼────────────┤│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七│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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