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林國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以及其衍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5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4年4月及104年5月8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新臺幣90萬元、16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分別為104年4月起至119年4月、104年5月8日起至119年5月8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共計1,554,276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帳戶還款明細查詢、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1年1月2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崎工207-1675.66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49崎工段207-16地號竹南鎮崎頂里16鄰和仁街32巷28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45.28二層:46.40三層:46.40電梯樓梯間:10.71合計:148.79陽台:8平台:5.7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