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告 彭子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