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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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1112號原告 陳秀君 被告 陽一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