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9號
原告麗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曾劍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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