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宗春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宗春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執行羈押,至10
6年3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劉宗春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就其所犯殺人未遂罪部分亦已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之重刑,被告劉宗春可預期如經確定判決,其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其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