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玄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業於101年6月15日裁定,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玄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智玄前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1年6月
1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受刑人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輔導評估紀錄1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
5款規定所列事項之行為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業於101年6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劉智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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